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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义动态 | 我所开展《仲裁法》的修订与律师非诉业务的拓展专题学习


CHENG YI

为持续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律师执业素养,切实为客户提供高水准、有价值的法律服务支持。我所于2021年8月27日下午,举办主题为《<仲裁法>的修订与律师非诉业务拓展》专题培训。

本次培训特别邀请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文化与法律学院副教授、我所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周平主讲,本所在芜律师参加培训。

周平教授以“《仲裁法》的修订与律师非诉业务的拓展”为主题,结合近20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和仲裁员裁判的经历,对仲裁法修订稿的法条进行了一一梳理。以“现行《仲裁法》颁布实施的情况”、 “现行《仲裁法》存在的问题”、“《仲裁法》修改的基本思路”和“《仲裁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四个层面,对修订稿的法条亮点和立法背景进行了解读,让大家受益匪浅,收获颇丰。

在本次仲裁法修改和司法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际,周平教授本着研究探讨的初衷,秉持促进法治建设的理念,在此次培训学习会上,提出了三点修改建议。


修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

一、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一款建议改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以便与《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一致。


二、征求意见稿第八十四条建议改为:“裁决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决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根据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提起诉讼;与原裁决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且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前提出。”以便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一致。


三、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七条,为体现和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建议增加一款:“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裁决因恶意串通、伪造事实和证据取得的,或裁决违背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仲裁地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查建议,由人民法院审查撤销。


仲裁作为独特的纠纷处理机制,对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通过本次周平教授对《仲裁法》及征求意见稿的讲解,使我所律师认识到,此次《仲裁法》的修改致力于使我国从仲裁大国迈向仲裁强国,在此背景下仲裁案件的数量和类型将会增多,这对我们律师是一个机遇,更是一个挑战。


本次讲座最后,周平教授更以殷切的希望对我所青年律师提出了寄语。


寄语

善于学习永远是律师成长的重要法宝

“一名能够沉下来和善于学习的律师,最终肯定可以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反之,一名优秀的律师也必然是能够沉下来和善于学习的律师。”

“如果一名律师入行之初就好高骛远而不立足当下,不善于学习,甚至抱怨当下,他将永远没有诗和远方”



安徽承义(芜湖)律师事务所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系“安徽省优秀品牌律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律师事务所”,是安徽省内最早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二十年来,承义所在诉讼与非诉领域均取得突出业绩。承义所在多次“全省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五十强”的评比中位列榜首。承义律师”的敬业精神和优质服务不断赢得各界人士的赞誉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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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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