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经典案例: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庭外说理说法终获赔偿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庭外说理说法终获赔偿

 

案件类型:民事 工伤

办理方式:调解

人:王宗之律师

【案情简介】

,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系芜湖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公司已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18年11月15日孙在公司工作过程中维修汽包时,因缺氧昏迷晕倒。经南京军区总医院诊断:1有害气体中毒 2缺血缺氧性脑病 3迟发性脑病 4双下肺肺炎2019年1月18日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孙本次受伤为工伤经治疗后孙仍意识不清、大小便失禁、行动不稳、睡眠不定、失语等严重后遗症。

本所接受孙某家属的委托后,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王宗之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经过与结果】

一、认真分析案情,准确把握案件关键点和分歧点。

经与孙某家属的深入沟通,了解到虽孙某生命体征稳定,但因其大脑受损、无自主意识随时有突发事件发生,且均能危及其生命的观客情况,需24小时两人护理。经分析认为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及实践经验,本律师初步判断孙某工伤等级应该在1-3级,护理依赖程度应当属完全护理依赖。而即便完全护理依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护理费只能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这显然与其实际发生护理费差距太大。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若孙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不享有工亡补助金。孙某的近亲属也不具备享受抚恤金的条件。同时,了解到其公司仅表示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该态度看似公司愿意赔偿,有担当。其实,该公司有逃避赔偿孙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之外的实际损失之嫌。因此,本案孙某的实际损失(仅护理和尿不湿费巨大) 和若孙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不享有工亡补助金,那真得算是白白送了一条命。这是本案的两个关键点和分歧点。双方为此争执激烈,并出现了孙某家属多次到公司维权。

二、调解和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同步进行。

孙某家属了解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其身体状况和防止公司经营不善等风险,提出与用人单位调解的想法。对此,我们积极支持,并同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协助其家属与公司协商处理。在当地司法所、区政法委等部门的多次主持下,我们代表家属与公司协商。因公司仍坚持只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最终协商未果。期间,孙某多次发生生命危险的情况,我们在其医疗期满后两次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把法律赋予的期限用满,但不幸的是,孙某在其停工留薪期满后不足三个月内死亡。

三、残酷现实激怒家属,律师据法摆理,法外调和

一方面,孙某家属因自孙某受伤以来日夜照顾孙某,已心力憔悴,期间,还与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冲突,积蓄更多的怨恨;另一方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不享有工亡补助金,也不享有抚恤金,等于孙某因工伤白白送一条命。这些因素的叠加,造成家属悲痛又愤怒。当地政府再次主持调解,用人单位仍坚持孙某超出《工伤保险条例》以外的损失没有法定赔偿义务,只愿意从人道主义给付点抚慰金。双方僵持不下。为此,本律师出具并发表以下法律意见:

、公司应当全面、全额承担孙工伤损害赔偿的全部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工伤赔偿的项目主要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孙工伤赔偿的项目和金额根据其工资水平和伤残等级等因素确定。基于用人单位已为孙购买了社会保险,其中部分赔偿项目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造成的损失除上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外,还有其他赔偿项目和不足之处,如因其意识不清大小便失禁、行动不定而产生尿不湿费用及需要二人护理等实际损失。那么《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的赔偿项目或赔偿不足,用人单位是否有赔偿的法定义务?

无论是工伤损害赔偿还是侵权损害赔偿,“损失填平”是最基本损害赔偿原则。因此,无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还是未规定的项目,只要确实是工伤造成损失,都应当赔偿。公司为孙购买的社会保险,一方面是其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面是国家强制为企业分散工伤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制度安排,不能因为社保基金不支付,公司就没有赔偿的义务。

如不发生工伤,是不可能需要尿不湿,也不存在24小时看护。对这些损失,若不予赔偿,只要有一点点社会良知的人,都会觉得不公平。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因此,对孙面临的损失给予全面赔偿,是法律本身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凡是认为,孙的赔偿仅应当限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金额的观点,是缺乏基本的公平正义之心,是对法律的狭隘理解。对其护理和尿不湿等损失予以赔偿是法律规定应有之意,绝不是法律规定之外的内容,对其赔偿是本份,绝不是情份。

那么,对于孙工伤造成的长期损失,如尿不湿费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护理费不足部分应当如何计算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根据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意见确定,护理期限根据孙年龄(51岁)、身体状况良好等因素,可以确定护理期限二十年。

既然护理费能计算出来,与之相伴而生的尿不湿费就完全可以参照此计算方法确定其损失赔偿金。

、公司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该法律规定,孙除了工伤赔偿外,还是可以向公司提起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孙有权向公司主张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合理费用的。

基于孙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实际,在此民事赔偿中可以扣减与工伤赔偿性质相同的赔偿项目。

综上所述,对孙因工受伤造成的尿不湿及护理等费用无论从工伤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还是从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角度分析均应当予以赔偿。

四、结果

本律师在调解现场充分发表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的法理意见,争取各方的同情、理解和支持,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正当权益。同时,本律师向当地政法委等部门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以争取政法委的支持和督促。经各方的共同努力,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孙某家属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肆拾陆万元。家属拿到补偿款那一刻,痛失亲人的家属得到了一丝的心理慰藉。该案也告一段落。

【案件点评】

本案在处理时确实遇到工伤护理费不足与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与工伤确有关系),工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应不应赔偿的法律空白或“缺陷”问题。律师代理此案,应当充分从法理角度予以论证以说服对方或有关单位的认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未经过仲裁、诉讼,即法外调解,不仅短平快地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节约了司法资源、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充分彰显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作用,更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体现。

快速链接

Copyright 2014-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2021008266号-1

联系我们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伟星时代中心1406-1411室

全国统一业务咨询:0553-3885255

  • 电话直呼

    • 0553-3885255
    • 律师 :
  • 扫码关注公众号

seo seo